关于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行政处罚
关于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行政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