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排水户违反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关于排水户违反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1)轻微违法行为:采取被动消极态度,拒不配合监督检查的;经批评教育后,配合监督
检查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采取谩骂、威胁等方式,拒不配合监督检查的;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
配合监督检查的;未造成损害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携带刀具、器械等物品谩骂、威胁执法人员,拒不配合监督检查的;采
取殴打、围攻等人身伤害方式抗拒执法的;造成损害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