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关于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关于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1)轻微违法行为:积极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经督促后能够进行整改,超过规定期限12小时整改到位的;造成一 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对个人处以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整改,或超过规定期限24小时整改到位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处罚标准:警告,对个人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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