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行政处罚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行政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同时在 2 个或者 2 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下且不超过 2 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
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