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行政处罚
关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
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