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行政处罚
关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
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