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关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虽造成严重后果但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
理措施后,能够按期采取治理措施并能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并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
措施后,超过期限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
措施后拒不采取措施;或造成无法消除的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