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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关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行政处罚
关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 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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