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关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关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能够在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过 期限5日以下改正完毕的。 处罚标准:处3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过 期限5日以上整改完毕;或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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