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行政处罚
对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行政处罚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 3—5 倍的加
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 30—100 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三)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漏水量达到 100 立方米以下,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改
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漏水量达到 100 立方米以上 300 立方米以下的;或经
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 30 元以上 60 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不超过 15000 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漏水量达到 300 立方米以上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
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 6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