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
2000 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以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
2000 平方米以上 5000 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以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
5000 平方米以上的或有相关违法纪录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以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