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现
售条件,但不具有第(七)项规定的现售条件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现
售条件,没有达到第(六)和第(七)项规定的现售条件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第(五)项任一项
规定的现售条件的;或没有达到第(六)和第(七)项任一项规定的现售条件且造成严
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