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行政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在 10 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在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