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 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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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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