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
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