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总套数在 2 套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委托代理销售总套数在 2 套以上 5 套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委托代理销售总套数在 5 套以上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