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
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
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现售
条件的,不具有第(七)项规定的现售条件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停止销售。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现售
条件,没有达到第(六)和第(七)项规定的现售条件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处以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第(五)项任一项规
定的现售条件的;或没有达到第(六)和第(七)项任一项规定的现售条件且造成严重
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处以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