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
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吊销营业执照。”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1 万平方米以下
项目开发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1 万平方米以上
5 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5 万平方米以上
项目开发的,或有相关违法纪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