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
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限制面积 2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
发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
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限制面积 20%以上 25%以下的房地
产项目开发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
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限制面积 25%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开
发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
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