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对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资质证书,尚未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资质证书,从事 3000 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资质证书,从事 3000 平方米以上项目开发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