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对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影响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