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行政处罚
对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
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及时改正尚未造成影响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降低资质等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处以 1 万
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不及时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处以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