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
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及时改正尚未造成影响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及时改正,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5000 元以上 8000 元
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不及时改正;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8000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