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行政处罚
对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行政处罚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违反
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
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 60 平方
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 60 平方
米以上 90 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15000 元以上 2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 90 平方
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2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