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关于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关于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 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67179810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