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行政处罚
关于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施未投入使用或已投入使用,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施已投入使用,并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施已投入使用,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