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关于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积极配合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恢复原状
的;完全消除安全隐患的;导致轻微危害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督促后,能够配合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部分整改的
或超过期限30日以下完成整改、大部分恢复原状的;存在部分安全隐患的;导致一定危害
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整改或二次以上违法的;通过努力只能小部分恢复
原状的;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