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行政处罚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5吨以下经责令改
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5吨以上10吨以
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000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10吨以上的;违法
行为严重损害供水设施或危害供水安全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