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关于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行政处罚
关于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行政处罚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五)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以5000——30000元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刚开始实施,未造成损害,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生轻微损害,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造成较大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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