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罚
关于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以4000~20000元年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积极配合进行整改,在10日以下整改完毕,恢复原状的;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督促后,能够配合进行整改,在10日以下部分整改的
或10日以上30日以下完成整改、大部分恢复原状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整改的;通过努力只能小部分恢复原状的;造成重大
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