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以非法所得1~2倍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10吨以下经责令改正后能
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10吨以上3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30吨以上的;造成严重危害
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非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