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处以应缴水费1—2倍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个月未缴纳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未缴纳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应缴水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个月以上未缴纳的;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应缴水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