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处罚
关于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1)轻微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