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关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10日未检修供水设施,在供水设施发生故
障后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未抢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上30日以下未检修供水设施;在
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以上60分钟以下未抢修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
果的。
处罚标准: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未检修供水设施;在供水设施发
生故障后超过规定时间60分钟以上未抢修的;或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