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来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罚
关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来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以2000——10000元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停水6小时以下
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停水6小时以上
24小时以下;或经责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停水24小时以
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