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关于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关于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没有立即改正的,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市政燃气设施损坏不能使用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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