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处罚
关于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1000户以下或造成损失金额
在5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
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或
造成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6万元
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2000户以上或造成损失金额
在10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8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