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
关于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
成事故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