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
关于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
成事故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