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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 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 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 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 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1.3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2.5%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已经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 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3 倍以上 1.7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5%以上 3.5%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已经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 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7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3.5%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 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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