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
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
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
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
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1.3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2.5%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已经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
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3 倍以上 1.7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5%以上 3.5%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已经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
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7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3.5%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
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