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允许承揽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
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1.3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
款 2%以上 2.5%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允许承揽的工程项已经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
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 1.3 倍以上 1.7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
款 2.5%以上 3.5%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允许承揽的工程项已经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1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
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 1.7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
款 3.5%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
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