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关于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
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一般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燃气经营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一般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燃气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一般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