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关于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关于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2万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2万立方米以上5万立 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5万立方米以上的;或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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