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关于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2万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2万立方米以上5万立
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5万立方米以上的;或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