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关于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