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关于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1日未清理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1日以上3日以下未清理;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3日以上未清理的;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