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关于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关于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7179810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