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关于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1日未补缺或者修复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1日以上3日以下未补缺或者修复的;或造成一定
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3日以上未补缺或者修复的;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
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