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关于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按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工程造价1%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工程造价1%以上2%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