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关于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能及时补救、修复,没有造成损害后
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未及时补救、修复但危害后果不严
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不能补救、修复;或危害后果严重
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
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