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关于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不
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