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关于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关于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在 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 或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或污染面积在 3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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